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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 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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