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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