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 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四分编,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