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 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