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 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四分编。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