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 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 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 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 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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