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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 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 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 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 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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