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 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 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 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四分编、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