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 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 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