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 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 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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