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 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 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