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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 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 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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