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 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