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