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 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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