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 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 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七百七十六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 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 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 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