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 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 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 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 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 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 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 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 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 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 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 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