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 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 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七百七十六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 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 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九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未经定作人许可 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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