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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 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 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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