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 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 盗用 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 或者法人 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 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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