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 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 变更姓名 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 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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