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有权依法决定 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 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 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 艺名 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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