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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 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 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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