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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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