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5年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
  •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
  •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2010年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 2013年
  • 化工部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7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