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 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 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 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