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 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二百五十八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 截留、破坏,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 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 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 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