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 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 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二百五十八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 破坏,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 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 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 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章程 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 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 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