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 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 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二百五十八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 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 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 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 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 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 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 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