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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