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 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 入库单等凭证。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 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 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第九百一十六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 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