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 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 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 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 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九百一十一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 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 不减收仓储费.第九百一十六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 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