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避难层。间 8、9,1.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条补充相关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住宅建筑中根据避难人数计算,一般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1,本款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为强制性条文,为提高避难层,间,设置的合理性、本款增加了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低于24m的要求、2。本款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为强制性条文。为防止计算避难面积过小。本款还规定了避难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避难人数按照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每户按3 2人.避难区的净面积不包括疏散通道的面积、3。本款补充增加了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要求 4、为加强避难区与复式户型相邻时的防火分隔。避难区与复式户型之间必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避难区完全分隔.并满足一定的水平防火距离要求。图51,8。9。2,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8。9,3、本条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32条,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应设置1间安全间.在设计时 不应将厨房作为安全间。且不宜为面向敞开天井的房间,可利用每户直接对外的卫生间或房间、该房间的外窗宜具备火灾时熔断器熔断后自动关闭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