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平面布置8,5,1,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 作坊和储藏间 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内,8,5。2,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岀口及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3,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标准表8,7。2中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7m的住宅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分隔单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可增加25.4、相邻分隔单元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8、8。2条的规定。5 商业服务网点内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m、注。室内楼梯的距离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 50倍计算.6。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首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但其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应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设计 8,5。3、每一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0m2,与住宅建筑贴邻建造的一.二层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2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8 5。4,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合相关规范的防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