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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8。4。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住宅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应将住宅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8,4,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2的规定,8 4.3、住宅建筑与厂房,仓库。生产装置,储罐等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8。4。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允许减少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少,8.4,5.除高层住宅建筑外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当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0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第8,4.2.8。4.3条的规定 8,4,6.地下机动车库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与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0m,当窗井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特级防火卷帘或其洞口相邻高跨外墙釆用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时、其与地上建筑的距离可不限,地下非机动车库以及地下丙,丁 戊类物品储藏室的自然排烟窗,釆光窗与本栋楼上部外墙开口之间应设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与其他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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