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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良地质作用11.1 一般规定11 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且无法规避时,应进行专项勘察工作.11 1,2,采空区。岩溶,地裂缝,地面沉降、有害气体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勘察应符合本章规定.对工程有影响的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进行勘察.11,1.3 应查明工程沿线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规模及特征、评价对工程的影响程度.以及工程施工对不良地质作用的诱发,提出避让或防治措施的建议.满足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的需要。11 1.4,不良地质作用的勘察应采用遥感解译,地质调查与测绘.工程勘探,野外及室内试验。现场监测相结合的综合勘察手段和资料综合分析,根据不同的成因类型,确定具体工作内容 勘察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11,1、5。对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附近的燃气,油气管道渗漏,化学污染.人工有机物堆积,化粪池等产生,储存有害气体地段,应参照本章第11、6节的规定进行有害气体的勘察与评价、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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