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明挖法勘察9 2,1.明挖法勘察应提供放坡开挖,支护开挖及盖挖等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岩土工程资料 9、2、2。明挖法勘察应为下列工作提供勘察资料,1,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2。土方开挖设计与施工、3、地下水控制设计与施工,4.基坑突涌和基底隆起的防治,5 施工设备选型和工艺参数的确定 6 工程风险评估,工程周边环境保护以及工程监测方案设计,9 2、3、明挖法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1,查明场地岩土类型,成因.分布与工程特性.重点查明填土,暗浜。软弱土夹层及饱和砂层的分布 基岩埋深较浅地区的覆盖层厚度.基岩起伏,坡度及岩层产状 2,根据开挖方法和支护结构设计的需要按照本规范附录J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3,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土的性质 基坑安全等级.支护形式和工况条件选择室内试验方法,当地区经验成熟时,也可通过原位测试结合地区经验综合确定.4.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判定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可能性.为地下水控制设计提供参数.分析地下水位降低对工程及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当采用坑内降水时还应预测降低地下水位对基底,坑壁稳定性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5、根据粉土,粉细砂分布及地下水特征 分析基坑发生突水,涌砂流土、管涌的可能性、6,搜集场地附近既有建、构、筑物基础类型,埋深和地下设施资料.并对既有建 构.筑物、地下设施与基坑边坡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9.2.4,明挖法勘察宜在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的1倍、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 可通过搜集,调查取得相应资料.对于软土勘察范围尚应适当扩大 9。2。5,明挖法勘探点间距及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3,3条和第7、3.4条的要求.地层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9.2、6,明挖法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基坑稳定分析,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的要求 9,2,7。放坡开挖法勘察应提供边坡稳定性计算所需岩土参数 提出人工边坡最佳开挖坡形和坡角,平台位置及边坡坡度允许值的建议,9、2。8,盖挖法勘察应查明支护桩墙和立柱桩端的持力层深度,厚度 提供桩墙和立柱桩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 9。2.9、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8章的要求外 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及水文地质参数,2。指出基坑支护设计。施工需重点关注的岩土工程问题,3.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可能引起的明挖法施工风险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