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0.1 一般规定10,1 1。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与热源应根据能源条件。能源价格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 宜采用市政或区域热网提供的热源、2。自建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3,低温空调系统冷源.宜根据气象条件、制冷工艺系统的特点及食品工艺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确定。10。1,2。分割车间.包装间及其他低温空调场所.当冷源采用乙二醇水溶液为载冷剂时、夏季供液温度宜取 3.0.冬季供液温度不宜高于40 10。1.3,分割车间、包装间及其他低温或高湿空调场所,室内明装的空调末端设备应选用不锈钢外壳的产品,10.1,4,车间生产时常开的门,当其两侧温差超过15。时,宜设置空气幕或透明软帘。10,1 5.室内温度低于0、的房间,应采取地面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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