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附则第三百七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区域 指在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本市下列区域为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中心商业区范围内的建筑落地大修的。按照原有建筑间距控制、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百七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百七十九条,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第三百八十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批的事项.按照原审批执行,1995年4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的批复 津政函.1995 24号,同时废止,附件.1、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天津市乡.村庄用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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