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附则第三百七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本市下列区域为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中心商业区范围内的建筑落地大修的。按照原有建筑间距控制、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百七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七十九条.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第三百八十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批的事项、按照原审批执行、1995年4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的批复 津政函 1995。24号。同时废止.附件。1 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天津市乡,村庄用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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