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区规划第二十五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 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三、确定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四 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标和要求 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示意,五 确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确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宽度 确定主要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 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 控制指标及要求,确定主要公共停车场位置示意.六,其他需要确定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分区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位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总体布局图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图,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图等,分区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至1,10000,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研究成果 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