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区规划第二十五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 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三.确定市级,区级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四、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标和要求。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示意。五。确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示意 宽度 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确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宽度。确定主要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控制指标及要求.确定主要公共停车场位置示意,六。其他需要确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分区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位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总体布局图、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图 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图等.分区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至1.10000。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 专项研究成果。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