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区规划第二十五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 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 功能分区、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三、确定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四,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标和要求。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示意.五.确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确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宽度。确定主要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控制指标及要求,确定主要公共停车场位置示意。六。其他需要确定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分区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位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总体布局图。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图,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 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图等。分区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 5000至1,10000、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研究成果.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