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区规划第二十五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六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三,确定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四 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标和要求 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示意,五,确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示意 宽度 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确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宽度,确定主要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控制指标及要求,确定主要公共停车场位置示意 六 其他需要确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分区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位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总体布局图,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图、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图等。分区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至1。10000.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研究成果,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