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区规划第二十五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六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三、确定市级 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 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四。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标和要求,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示意.五.确定城市快速路 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确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宽度、确定主要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控制指标及要求.确定主要公共停车场位置示意.六,其他需要确定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分区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位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总体布局图.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图 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图等,分区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至1、10000、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研究成果 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