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区规划第二十五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六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四,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标和要求。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示意.五.确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示意 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确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宽度,确定主要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 控制指标及要求 确定主要公共停车场位置示意 六,其他需要确定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分区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位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总体布局图,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图。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图等.分区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 5000至1.10000。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研究成果。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