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区规划第二十五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 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六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 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三.确定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 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四.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标和要求。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示意、五,确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确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宽度 确定主要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控制指标及要求,确定主要公共停车场位置示意.六 其他需要确定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 图纸和附件,分区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位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总体布局图,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图,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图等,分区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至1.10000,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研究成果 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