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区规划第二十五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六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 功能分区、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三 确定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四,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标和要求。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示意、五 确定城市快速路 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确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宽度 确定主要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控制指标及要求。确定主要公共停车场位置示意、六 其他需要确定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分区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位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总体布局图,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图.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图等,分区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至1.10000。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研究成果 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