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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九章.给水工程第一百四十五条,城市给水应当集中供给,中心城区以内不得增加新的自备水源,中心城区以外应当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但再生水除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采用分质供水,第一百四十六条,给水工程设施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 塌陷等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设置.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当在河岸以及河床稳定的地段设置,给水工程设施的防洪 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本市相应的设防等级、第一百四十七条.地表水厂选址、应当根据给水系统布局,在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和废水。污泥处置方便的区域确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水厂规模应当按照最高日用水量确定.水厂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水厂厂区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水厂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水厂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水厂附属建筑物面积,应当根据水厂规模。工艺流程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第一百五十条。配水系统设置加压泵站的,泵站选址应当在用水集中的地区、泵站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泵站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泵站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输送原水、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采用明渠输送的。应当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第一百五十二条。长距离输水管道,干管一般不应少于2条 多水源供水或者有安全储水池等安全供水措施的、可以采用1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水源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小于8米.在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第一百五十四条,供水管道穿越铁路的,一般应当在路基下垂直穿越。供水管道穿越河流的,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的方式 避开锚地、并在两岸设立标志.供水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应小于1米,通航河道不应小于2米 第一百五十五条。供水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高等级路面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供水管道与供热管道距离小于1.5米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第一百五十六条、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第一百五十七条.供水管道在铁路旁敷设的,与铁路坡脚间的水平净距离一般不得小于6米。与地道顺行敷设的供水管道下穿铁路的 管道中心线与地道箱体外墙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米。第一百五十八条、输水管道一般不得在地铁箱体或者地铁车站上方顺行敷设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的、供水管道一般应当设置在上方 供水管道相互交叉的,垂直净距离不应小于0 15米,第一百六十条。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间距不大于120米 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有消火栓 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 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大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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