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九章.给水工程第一百四十五条,城市给水应当集中供给,中心城区以内不得增加新的自备水源,中心城区以外应当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但再生水除外 有条件的区域 应当逐步采用分质供水,第一百四十六条。给水工程设施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区域以及蓄洪区 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设置。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当在河岸以及河床稳定的地段设置,给水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本市相应的设防等级,第一百四十七条。地表水厂选址,应当根据给水系统布局、在交通便捷 供电安全可靠和废水。污泥处置方便的区域确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水厂规模应当按照最高日用水量确定.水厂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水厂厂区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水厂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水厂附属建筑物面积。应当根据水厂规模、工艺流程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第一百五十条。配水系统设置加压泵站的,泵站选址应当在用水集中的地区、泵站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泵站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泵站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输送原水。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采用明渠输送的,应当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第一百五十二条.长距离输水管道.干管一般不应少于2条,多水源供水或者有安全储水池等安全供水措施的,可以采用1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水源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小于8米 在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第一百五十四条,供水管道穿越铁路的,一般应当在路基下垂直穿越,供水管道穿越河流的,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的方式。避开锚地,并在两岸设立标志,供水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应小于1米,通航河道不应小于2米、第一百五十五条。供水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高等级路面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供水管道与供热管道距离小于1 5米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第一百五十六条,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第一百五十七条。供水管道在铁路旁敷设的 与铁路坡脚间的水平净距离一般不得小于6米。与地道顺行敷设的供水管道下穿铁路的,管道中心线与地道箱体外墙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米。第一百五十八条、输水管道一般不得在地铁箱体或者地铁车站上方顺行敷设。第一百五十九条、供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的 供水管道一般应当设置在上方。供水管道相互交叉的。垂直净距离不应小于0,15米、第一百六十条 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间距不大于120米,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有消火栓 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大于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