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第九十九条 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第一百条、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二,海岸防风林带为80米至100米,第一百零一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级、二级河道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沿河道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从河堤外坡脚或者护岸或者天然河岸起到道路红线之间作为绿带,二.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预留绿化宽度、一级河道绿带不小于25米,二级河道绿带不小于15米,第一百零二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可以设置防护绿地.第一百零三条。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 镇区的不小于50米、二,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三、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 镇区的不小于20米.四 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第一百零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分级设置防护林带。一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米。二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0米.第一百零五条 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