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管线综合第二百三十九条,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 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防的相应等级 第二百四十条、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第二百四十一条、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第二百四十二条.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口位置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以外.第二百四十三条,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一,竣工10年内的新建快速路。二、竣工5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第二百四十四条,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维修次数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远离道路中心线,二,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 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三。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第二百四十五条,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给水配水管线 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电信管孔.燃气中压管线,热力管线,电力排管,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第二百四十六条。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 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因素设置 第二百四十七条.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 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第二百四十八条.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第二百四十九条,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条、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 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不小于8米、并与河渠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不能垂直交叉的.交叉角不得小于30度.第二百五十五条,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置、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下列地区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中心城区.二。滨海新区核心区,临空产业区。但工业区除外、三、新城内的居住区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公建区,四,环外新家园、第三高教区扩展区、五.市或者区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现有架空线路应当与道路改造和旧区改造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方式,第二百五十七条 综合管沟内可以敷设给水、中水,电力,通信 热力管线,通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应当设置在不同空间,热力管线应当设置在单独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