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管线综合第二百三十九条、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 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设置、确需设置的 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 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防的相应等级、第二百四十条,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 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第二百四十一条,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第二百四十二条、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口位置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以外,第二百四十三条 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一。竣工10年内的新建快速路,二、竣工5年内的新建,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 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第二百四十四条,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维修次数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 远离道路中心线。二 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三,电信管孔 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第二百四十五条。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电信管孔 燃气中压管线,热力管线,电力排管.给水输水管线 中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 雨水管线.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 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因素设置、第二百四十七条,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 第二百四十八条,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第二百四十九条.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条,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第二百五十三条.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不小于8米.并与河渠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不能垂直交叉的,交叉角不得小于30度、第二百五十五条.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 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置,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第二百五十六条。下列地区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中心城区.二.滨海新区核心区、临空产业区,但工业区除外、三,新城内的居住区和区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公建区,四.环外新家园。第三高教区扩展区 五。市或者区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现有架空线路应当与道路改造和旧区改造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方式,第二百五十七条 综合管沟内可以敷设给水。中水,电力 通信。热力管线。通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应当设置在不同空间,热力管线应当设置在单独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