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管线综合第二百三十九条.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 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防的相应等级 第二百四十条,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 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第二百四十一条.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第二百四十二条,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口位置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以外 第二百四十三条。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一。竣工10年内的新建快速路 二,竣工5年内的新建 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第二百四十四条。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维修次数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 远离道路中心线,二,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三,电信管孔 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 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给水配水管线 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电信管孔,燃气中压管线.热力管线 电力排管 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第二百四十六条,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 公路 铁路,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因素设置.第二百四十七条 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 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第二百四十八条.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第二百四十九条,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条.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 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 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二 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第二百五十三条。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不小于8米,并与河渠垂直交叉 特殊情况不能垂直交叉的.交叉角不得小于30度.第二百五十五条,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置 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第二百五十六条,下列地区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中心城区,二。滨海新区核心区,临空产业区、但工业区除外、三.新城内的居住区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公建区 四、环外新家园,第三高教区扩展区、五、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现有架空线路应当与道路改造和旧区改造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方式,第二百五十七条、综合管沟内可以敷设给水 中水,电力。通信,热力管线。通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应当设置在不同空间 热力管线应当设置在单独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