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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管线综合第二百三十九条.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 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 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防的相应等级,第二百四十条.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 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第二百四十一条、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 第二百四十二条,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口位置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以外,第二百四十三条。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一。竣工10年内的新建快速路,二.竣工5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第二百四十四条,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 维修次数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远离道路中心线 二,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 中水配水管线 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三 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第二百四十五条.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电信管孔。燃气中压管线。热力管线 电力排管,给水输水管线 中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第二百四十六条、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 公路、铁路 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置,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等因素设置 第二百四十七条,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第二百四十八条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第二百四十九条.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离 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 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 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不小于8米,并与河渠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不能垂直交叉的,交叉角不得小于30度,第二百五十五条。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置、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第二百五十六条 下列地区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一 中心城区.二.滨海新区核心区,临空产业区。但工业区除外。三,新城内的居住区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公建区,四,环外新家园.第三高教区扩展区,五、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现有架空线路应当与道路改造和旧区改造相结合 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方式。第二百五十七条、综合管沟内可以敷设给水 中水 电力 通信,热力管线.通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应当设置在不同空间。热力管线应当设置在单独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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