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管线综合第二百三十九条,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设置。确需设置的 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防的相应等级 第二百四十条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第二百四十一条、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第二百四十二条,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口位置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以外、第二百四十三条 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一、竣工10年内的新建快速路,二.竣工5年内的新建,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 或者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第二百四十四条。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维修次数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远离道路中心线 二 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三 电信管孔.热力管线 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 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第二百四十五条。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电信管孔 燃气中压管线,热力管线 电力排管、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第二百四十六条,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置 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因素设置,第二百四十七条、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 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 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 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 第二百四十八条。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第二百四十九条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条,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第二百五十三条,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不小于8米,并与河渠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不能垂直交叉的 交叉角不得小于30度,第二百五十五条,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置。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 第二百五十六条.下列地区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一 中心城区 二、滨海新区核心区.临空产业区,但工业区除外。三.新城内的居住区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公建区.四、环外新家园。第三高教区扩展区.五.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现有架空线路应当与道路改造和旧区改造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方式 第二百五十七条。综合管沟内可以敷设给水 中水、电力,通信。热力管线.通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应当设置在不同空间 热力管线应当设置在单独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