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章,居住用地第四十八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 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第四十九条.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 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五十二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第五十三条,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第五十五条。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 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