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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章,居住用地第四十八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第四十九条.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十条.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五十二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第五十三条、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 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第五十五条,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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