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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章,居住用地第四十八条,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第四十九条。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 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十条,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 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五十二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第五十五条。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 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 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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