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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章,居住用地第四十八条,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 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 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十条。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十二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第五十三条。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第五十五条.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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