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章.居住用地第四十八条,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第四十九条、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五十条。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 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第五十三条,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第五十五条,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绿地 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 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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