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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章,居住用地第四十八条、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 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第四十九条,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 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五十二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第五十三条.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绿地 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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