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章、居住用地第四十八条,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第四十九条。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五十条、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 居住区,组团。小区 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五十二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第五十三条、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第五十五条,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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