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建筑退让第一百三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 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 环保 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 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 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三、相邻地块为其他情况的、按照本建筑的用地性质作为相邻地块用地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第一百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 并进行退让 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第一百三十六条,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 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一百三十七条,底层局部架空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折减退让红线或者绿线的距离。但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距离的0、6倍,第一百三十八条,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