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九章 给水工程第一百四十五条。城市给水应当集中供给,中心城区以内不得增加新的自备水源,中心城区以外应当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但再生水除外,有条件的区域 应当逐步采用分质供水 第一百四十六条。给水工程设施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 塌陷等区域以及蓄洪区 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设置,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当在河岸以及河床稳定的地段设置、给水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本市相应的设防等级。第一百四十七条。地表水厂选址 应当根据给水系统布局,在交通便捷 供电安全可靠和废水,污泥处置方便的区域确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水厂规模应当按照最高日用水量确定,水厂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水厂厂区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水厂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水厂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水厂附属建筑物面积、应当根据水厂规模 工艺流程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配水系统设置加压泵站的.泵站选址应当在用水集中的地区 泵站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 泵站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泵站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输送原水,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采用明渠输送的,应当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第一百五十二条.长距离输水管道,干管一般不应少于2条。多水源供水或者有安全储水池等安全供水措施的,可以采用1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水源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小于8米、在安全防护范围内 禁止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 第一百五十四条、供水管道穿越铁路的.一般应当在路基下垂直穿越。供水管道穿越河流的,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的方式、避开锚地。并在两岸设立标志,供水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应小于1米,通航河道不应小于2米,第一百五十五条 供水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高等级路面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供水管道与供热管道距离小于1 5米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第一百五十六条 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第一百五十七条,供水管道在铁路旁敷设的。与铁路坡脚间的水平净距离一般不得小于6米,与地道顺行敷设的供水管道下穿铁路的、管道中心线与地道箱体外墙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米、第一百五十八条,输水管道一般不得在地铁箱体或者地铁车站上方顺行敷设.第一百五十九条,供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的。供水管道一般应当设置在上方 供水管道相互交叉的,垂直净距离不应小于0 15米 第一百六十条,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 间距不大于120米。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大于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