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城市道路交叉口第二百七十二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应当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合理确定、道路交叉口的形式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七十三条 平面扩大路口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按照增加的机动车道条数计算.每条机动车道宽度一般为3米 扩大段长度应当根据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排队的长度确定、出口道扩大段的宽度一般应当与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相同、没有交通量统计的,平面扩大路口用地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转弯半径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路网整体布局 有利于提高路网的整体效率.二、立体交叉的选型。应当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流量。流向。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进行技术 经济和环境效益比较分析后确定.三.一条道路建造多处立体交叉的。应当保持交通线路的连续性,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四 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流量较大 互相干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形式.五。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的最小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立体交叉口、跨河桥梁、高架桥.地道引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30米内。不得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高架桥下满足道路交通要求的,可以适当设置公共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