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市道路交叉口第二百七十二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应当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合理确定、道路交叉口的形式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七十三条,平面扩大路口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按照增加的机动车道条数计算.每条机动车道宽度一般为3米,扩大段长度应当根据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排队的长度确定,出口道扩大段的宽度一般应当与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相同、没有交通量统计的,平面扩大路口用地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转弯半径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路网整体布局。有利于提高路网的整体效率,二 立体交叉的选型。应当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流量.流向,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 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比较分析后确定,三,一条道路建造多处立体交叉的,应当保持交通线路的连续性.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四、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流量较大。互相干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形式,五。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的最小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立体交叉口,跨河桥梁.高架桥、地道引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30米内。不得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高架桥下满足道路交通要求的.可以适当设置公共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