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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城市道路交叉口第二百七十二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应当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合理确定。道路交叉口的形式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平面扩大路口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按照增加的机动车道条数计算、每条机动车道宽度一般为3米 扩大段长度应当根据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排队的长度确定、出口道扩大段的宽度一般应当与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相同 没有交通量统计的,平面扩大路口用地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转弯半径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路网整体布局 有利于提高路网的整体效率.二。立体交叉的选型,应当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流量、流向 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进行技术 经济和环境效益比较分析后确定。三。一条道路建造多处立体交叉的.应当保持交通线路的连续性。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四,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流量较大.互相干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形式、五.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的最小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立体交叉口 跨河桥梁,高架桥,地道引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30米内,不得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高架桥下满足道路交通要求的 可以适当设置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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