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城市供热工程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及已建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 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房.第二百二十五条,允许建设锅炉房的区域 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地区.二、便于引出管道.室外管道布置技术合理.三.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四.有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五,全年运行的、应当选择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 应当选择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六,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第二百二十六条.燃煤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燃气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中继泵站不得在环状运行的管段上设置、中继泵站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热力站用地面积一般为100至200平方米、应与其他建筑物结合设置 重要地区应采用箱式换热站,第二百三十条。城市供热应当明确各供热系统的服务范围 同一区域热源不得重复设置、不同供热系统的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第二百三十一条,城市热力网布置、应当根据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与各类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和园林绿地的关系等确定。第二百三十二条,热力网管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应当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二 穿越厂区的。应当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第二百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热力管道一般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地上架设的,可以与其他管道架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当便于检修,并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方 工厂区的热力管道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第二百三十四条、热力管道可以与自来水,压力排水和重油管道,10kV以下的电力电缆,通信线路在综合管沟内共同敷设。并符合下列规定,一 热力管道应当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二,自来水管道应当加装绝热层和防水层保护、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范围内供热管道穿越河流的,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供热管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的,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 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 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第二百三十六条、热力管道与河流。公路 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一般应当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 与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交叉不小于60度、与河流,公路交叉不小于45度,第二百三十七条,热力管道穿越铁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热力管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毫米的,一般应当单管分别加装套管保护、套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米。直径小于500毫米的,可以两管共同加装套管保护、两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300毫米,第二百三十八条。热力干管引出支管的 一般应当在支管上设固定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