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城市供热工程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及已建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房.第二百二十五条 允许建设锅炉房的区域 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地区,二,便于引出管道。室外管道布置技术合理.三、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四,有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 五、全年运行的。应当选择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季节性运行的 应当选择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六 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第二百二十六条、燃煤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 燃气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中继泵站不得在环状运行的管段上设置 中继泵站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热力站用地面积一般为100至200平方米、应与其他建筑物结合设置。重要地区应采用箱式换热站,第二百三十条。城市供热应当明确各供热系统的服务范围 同一区域热源不得重复设置.不同供热系统的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第二百三十一条.城市热力网布置,应当根据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 结合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与各类管道 建筑物,构筑物和园林绿地的关系等确定,第二百三十二条、热力网管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应当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二、穿越厂区的,应当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第二百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热力管道一般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地上架设的,可以与其他管道架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当便于检修.并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方.工厂区的热力管道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第二百三十四条.热力管道可以与自来水,压力排水和重油管道,10kV以下的电力电缆.通信线路在综合管沟内共同敷设。并符合下列规定.一,热力管道应当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二.自来水管道应当加装绝热层和防水层保护.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范围内供热管道穿越河流的.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 供热管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的、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 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第二百三十六条,热力管道与河流。公路.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一般应当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与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交叉不小于60度,与河流、公路交叉不小于45度。第二百三十七条,热力管道穿越铁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热力管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毫米的,一般应当单管分别加装套管保护 套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米,直径小于500毫米的 可以两管共同加装套管保护.两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300毫米.第二百三十八条,热力干管引出支管的,一般应当在支管上设固定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