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城市供热工程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及已建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房。第二百二十五条。允许建设锅炉房的区域.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地区,二 便于引出管道、室外管道布置技术合理 三,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四,有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五,全年运行的。应当选择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应当选择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六,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第二百二十六条、燃煤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燃气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继泵站不得在环状运行的管段上设置 中继泵站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热力站用地面积一般为100至200平方米,应与其他建筑物结合设置,重要地区应采用箱式换热站 第二百三十条,城市供热应当明确各供热系统的服务范围,同一区域热源不得重复设置,不同供热系统的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第二百三十一条,城市热力网布置。应当根据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与各类管道、建筑物 构筑物和园林绿地的关系等确定,第二百三十二条,热力网管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应当避开土质松软地区 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二,穿越厂区的,应当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第二百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热力管道一般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地上架设的.可以与其他管道架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当便于检修 并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方,工厂区的热力管道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第二百三十四条。热力管道可以与自来水,压力排水和重油管道、10kV以下的电力电缆,通信线路在综合管沟内共同敷设,并符合下列规定、一.热力管道应当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二。自来水管道应当加装绝热层和防水层保护.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范围内供热管道穿越河流的,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 供热管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的,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 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第二百三十六条,热力管道与河流、公路。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一般应当垂直交叉 特殊情况下,与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交叉不小于60度,与河流,公路交叉不小于45度 第二百三十七条,热力管道穿越铁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热力管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毫米的,一般应当单管分别加装套管保护 套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米,直径小于500毫米的,可以两管共同加装套管保护,两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300毫米,第二百三十八条。热力干管引出支管的.一般应当在支管上设固定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