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城市供热工程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 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及已建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区域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房.第二百二十五条 允许建设锅炉房的区域.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地区。二,便于引出管道.室外管道布置技术合理,三.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四,有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五 全年运行的。应当选择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应当选择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六,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第二百二十六条,燃煤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燃气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中继泵站不得在环状运行的管段上设置,中继泵站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热力站用地面积一般为100至200平方米 应与其他建筑物结合设置 重要地区应采用箱式换热站.第二百三十条,城市供热应当明确各供热系统的服务范围.同一区域热源不得重复设置,不同供热系统的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第二百三十一条。城市热力网布置.应当根据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 与各类管道 建筑物,构筑物和园林绿地的关系等确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热力网管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应当避开土质松软地区 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 二,穿越厂区的.应当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第二百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热力管道一般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 地上架设的,可以与其他管道架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当便于检修。并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方 工厂区的热力管道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第二百三十四条,热力管道可以与自来水.压力排水和重油管道,10kV以下的电力电缆、通信线路在综合管沟内共同敷设 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力管道应当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二 自来水管道应当加装绝热层和防水层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 新城范围内供热管道穿越河流的 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供热管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的 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 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 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第二百三十六条 热力管道与河流,公路.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一般应当垂直交叉 特殊情况下 与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交叉不小于60度 与河流 公路交叉不小于45度、第二百三十七条 热力管道穿越铁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热力管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毫米的。一般应当单管分别加装套管保护 套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米。直径小于500毫米的,可以两管共同加装套管保护.两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300毫米 第二百三十八条.热力干管引出支管的、一般应当在支管上设固定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