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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第六十五条.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医疗 保健、防疫,康复、急救 疗养等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六十六条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划.按床位千人指标确定医疗设施总床位数,千人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综合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用地指标根据总建筑面积和地块容积率测算。第六十八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为25、至30,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50、第六十九条 疗养院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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