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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第六十五条、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六十六条。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划、按床位千人指标确定医疗设施总床位数.千人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六十七条、综合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用地指标根据总建筑面积和地块容积率测算,第六十八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为25,至30 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50、第六十九条,疗养院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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