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第六十五条.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六十六条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划、按床位千人指标确定医疗设施总床位数,千人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七条、综合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用地指标根据总建筑面积和地块容积率测算、第六十八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为25。至30,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50、第六十九条、疗养院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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