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附属绿地第一百零六条,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 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 5米 二 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 5米,三,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四.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五 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六,车站 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一百零七条.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一百零八条,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0 5平方米。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 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 5平方米,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项规定、三、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四,中小学,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第一百零九条、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6米 地表进行绿化的 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