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附属绿地第一百零六条.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5米.二、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 5米 三.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 四.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五。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六 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第一百零七条 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一百零八条、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0 5平方米 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平方米,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项规定 三,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四 中小学 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第一百零九条。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 6米 地表进行绿化的.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