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附属绿地第一百零六条,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5米。二,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三。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 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 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四.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五 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 六 车站.码头 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第一百零七条,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一百零八条、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 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 组团不小于每人0、5平方米,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平方米 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项规定、三,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 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四、中小学,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第一百零九条,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6米,地表进行绿化的,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