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附属绿地第一百零六条、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 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5米,二、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三、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 四 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为开放式绿地 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五 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 六,车站 码头 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第一百零七条。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 新建供水厂 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一百零八条,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 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0 5平方米.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平方米、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本条第 一,项规定。三 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四。中小学、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第一百零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6米、地表进行绿化的,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