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附属绿地第一百零六条 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5米.二、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 5米、三.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四。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五,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 六、车站 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一百零七条、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 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一百零八条。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0 5平方米,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平方米 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 项规定,三,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四。中小学 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第一百零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6米,地表进行绿化的,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