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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城市道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至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第二百六十一条.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流向 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旧城道路改造.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 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 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第二百六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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