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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城市道路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至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第二百六十一条。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 流向,结合地形。地物 河流走向,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旧城道路改造,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 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心城区 滨海新区 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 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第二百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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