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城市道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至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 第二百六十一条.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流向,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旧城道路改造,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心城区 滨海新区、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 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第二百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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