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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城市道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至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第二百六十一条.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 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流向 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旧城道路改造。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 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第二百六十四条,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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