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城市道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至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第二百六十一条。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 流向,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旧城道路改造,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 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第二百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 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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