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机动车停车场 库、第三百三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分为配建停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第三百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泊位指标,按照本市有关停车场 库。标准确定,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应当根据停车需求测算数量配建.第三百三十六条、社会停车场 库.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结合枢纽点和公共交通站点布局 二.客运枢纽、机场,港口、文体设施.商店,宾馆饭店,公园、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施附近 应当根据需求设置,三,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新城的城区内.主干道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与外环线或环城区道路交叉口附近以及地铁.轻轨的起、终点站附近。第三百三十七条。机动车地面停车场按照每个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照每个车位占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算、多层停车库按每个机动车位占地面积15.5平方米,第三百三十八条.道路外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形式 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和立体停车库.第三百三十九条,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设右转出入车道,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 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三。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一般应当采用双车道。50至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四 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