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再生水工程第一百六十一条,城市新区再生水设施应当与供.排水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城市旧区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逐步配置再生水设施.第一百六十二条,再生水用水量大,或者用水水质要求相近、且邻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按照集中型再生水系统确定再生水设施用地、再生水用户分散,用水量小.用水水质要求存在明显差异,且远离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按照分散型再生水系统确定再生水设施用地,第一百六十三条.集中型再生水处理厂应当与污水处理厂结合建设 再生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当按照远期规模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再生水管网设置加压泵站的.泵站选址应当在用水集中的地区、泵站用地应当按照再生水供水量以及选址条件确定.用地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设置再生水服务站的 应当与再生水泵站结合建设。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4500平方米.第一百六十五条.再生水泵站应当采取除臭措施。一般应当设置绿化防护带。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散型再生水处理设施的设置 应当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一百六十七条 再生水管道管顶覆土深度,与有关管道交叉 穿越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高等级路面,交叉路口闸井设置等。依照给水工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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