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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再生水工程第一百六十一条,城市新区再生水设施应当与供,排水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城市旧区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逐步配置再生水设施,第一百六十二条。再生水用水量大 或者用水水质要求相近。且邻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 按照集中型再生水系统确定再生水设施用地、再生水用户分散,用水量小,用水水质要求存在明显差异。且远离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按照分散型再生水系统确定再生水设施用地。第一百六十三条 集中型再生水处理厂应当与污水处理厂结合建设 再生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当按照远期规模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再生水管网设置加压泵站的、泵站选址应当在用水集中的地区。泵站用地应当按照再生水供水量以及选址条件确定,用地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设置再生水服务站的.应当与再生水泵站结合建设.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4500平方米,第一百六十五条、再生水泵站应当采取除臭措施,一般应当设置绿化防护带,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散型再生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一百六十七条,再生水管道管顶覆土深度。与有关管道交叉 穿越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高等级路面,交叉路口闸井设置等。依照给水工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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