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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其他设施第三百五十七条.人行道上设置道路公共设施应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顺畅 人行道宽度大于3米的、其与道路侧石外边线1.5米范围内为用于设置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公交站牌.消火栓.邮箱,垃圾箱,路灯杆等道路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特定区域。第三百五十八条,道路公共设施应与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置,第三百五十九条.道路公共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其两侧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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