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仓储用地第七十七条 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 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第七十八条。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七十九条.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八十条,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普通仓库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学校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前款规定的2倍.第八十一条。粮食储备仓库,冷冻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选址,应当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并满足在交通等方面的特殊需求.第八十二条、危险品仓库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 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八十三条 石油库选址应当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以及水利工程,电站 变电所 军事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石油库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路以及其他设施,场地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八十四条.堆场用地应当与港口,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置,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疗养院.医院、幼儿园 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0米。第八十五条 物流用地内可以安排仓储,加工业。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 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并满足各类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