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仓储用地第七十七条.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 第七十八条.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七十九条.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八十条.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普通仓库用地与疗养院,医院 学校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前款规定的2倍。第八十一条,粮食储备仓库、冷冻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选址。应当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 并满足在交通等方面的特殊需求.第八十二条。危险品仓库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八十三条.石油库选址应当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以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 石油库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路以及其他设施,场地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八十四条,堆场用地应当与港口、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置,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疗养院,医院 幼儿园。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第八十五条。物流用地内可以安排仓储、加工业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并满足各类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