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仓储用地第七十七条 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第七十八条。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七十九条、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八十条,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普通仓库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学校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前款规定的2倍,第八十一条,粮食储备仓库,冷冻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选址 应当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 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并满足在交通等方面的特殊需求.第八十二条,危险品仓库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八十三条.石油库选址应当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 重要桥梁、大型水库以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石油库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路以及其他设施.场地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八十四条.堆场用地应当与港口,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置、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疗养院.医院 幼儿园。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0米、第八十五条、物流用地内可以安排仓储.加工业 商业 服务业、商业性办公、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并满足各类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