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仓储用地第七十七条。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第七十八条 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七十九条,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八十条 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普通仓库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学校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前款规定的2倍,第八十一条,粮食储备仓库.冷冻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选址、应当远离产生有害气体 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并满足在交通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第八十二条。危险品仓库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 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石油库选址应当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 大型水库以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石油库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路以及其他设施,场地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八十四条。堆场用地应当与港口 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置、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 疗养院,医院 幼儿园.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0米。第八十五条,物流用地内可以安排仓储.加工业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并满足各类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