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城市道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至20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第二百六十一条.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流向、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旧城道路改造.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心城区 滨海新区,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第二百六十四条。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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