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章.居住用地第四十八条,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第四十九条。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 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十条、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五十二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第五十三条、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 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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