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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章,居住用地第四十八条。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第四十九条,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 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五十条、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十二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第五十五条。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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