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章,居住用地第四十八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五十条,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 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 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 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五十二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 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第五十三条,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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