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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章,居住用地第四十八条、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第四十九条、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五十条.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 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 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 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十二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第五十三条,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 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第五十五条,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 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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