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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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