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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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