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人行系统第三百四十七条、人行系统包括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人行横道,步行街等。人行系统应当与居住区,商业区.车站 码头。广场、游憩场所的步行系统相结合。人行系统设置应当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第三百四十八条,人行道宽度应当按照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小于1,5米,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计算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三百四十九条、应当根据行人过街需求.在主干路、次干路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道.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道的间距为250至300米、第三百五十条。机动车道超过六条的道路设置人行横道的 应当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者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第三百五十一条.在人流量大的商业区 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设置的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道,应当设有自动扶梯或者电梯、第三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的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一,城市快速路 二。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每小时大于18000人次.且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2000辆的。三 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每小时大于5000人次、且进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1200辆的.第三百五十三条。设置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与附近地上或者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出入口一般应当设置不小于50平方米的人流集散地、二 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保留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三,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度不得小于3米、人行地道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3,75米,四,出入通道的梯道 坡道宽度应当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确定.梯道.坡道的各自净宽度应当大于1,8米.有自行车推行的,应当大于2米.每端梯道与坡道净宽度之和.应当大于桥面或者通道净宽度的1 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