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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