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 城市道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 至20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第二百六十一条。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流向 结合地形,地物 河流走向。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 旧城道路改造、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 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 展览馆 影院 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 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第二百六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 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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