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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城市道路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至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第二百六十一条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 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流向,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旧城道路改造.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第二百六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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