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工资决定办法.工资支付项目 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扣除事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 工时数,应发金额 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 可以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 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以周。日 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第十四条,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 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七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第十八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 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 支付工资报酬,第十九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 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 视为正常工作 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 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二条、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 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 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 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 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 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散时,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 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第三十一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错判犯罪的 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错判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的 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 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四条、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 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五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违法情况 有权提出意见,建议、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四十二条.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未经协商擅自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对工伤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工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给付.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劳动局1995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7号.199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278号、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津劳工字.1994,342号 1995年3月7日发布的 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津劳工字。1995、81号、同时废止。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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