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 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 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组织制定 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组建专职 义务消防队 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 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 七 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 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 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八条。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 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六 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 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第九条。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第十条 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 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 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 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 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 并定期检查,维修,第十七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 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 至20.处以罚款、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