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 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 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第五条 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 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六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七 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 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二 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第八条 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 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 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第九条 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明确各自消防责任.第十条,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 二 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七.霓虹灯的变压器 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八 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 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 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 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 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 至20,处以罚款、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