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 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 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 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组织制定 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 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 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 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 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 保护火灾现场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 兼,职防火人员 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 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 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 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第八条.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十一 不准留宿无关人员。第九条、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第十条,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二 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三 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 禁止超负荷用电、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六 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七 霓虹灯的变压器 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十五条 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 防火卷帘 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 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条 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处以罚款、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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