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 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 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 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 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 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 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 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第八条、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三 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 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六 疏散楼梯间 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 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八,安全疏散门 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 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九。每日停止营业后 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第九条 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第十条,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 维修。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 禁止超负荷用电,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 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 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 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第十三条 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处以罚款 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