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 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 五金交电 日杂土产 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 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五 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 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 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 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 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八条 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 做好自查登记,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第九条.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第十条。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 应设置防火分隔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 检查、维修、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 商品的测试 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 禁止超负荷用电,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 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 5米,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七 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 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 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 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第十七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 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 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处以罚款,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