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 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 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 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五 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八 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 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商场的电工 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 专,兼 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一 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第八条.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 标志,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六、疏散楼梯间 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 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九 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第九条 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第十条,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 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八 停电或停止营业后 应切断营业性电源,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 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需动用明火的 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 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第十七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 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 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条 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处以罚款,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