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井下灾害防治7.3、1.本条为针对矿井防治水的强制性条文 根据现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矿井水防治是矿井井下灾害防治的重点,如不强制执行将会引发突水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会带来极大影响。因此本条必须严格执行、7.3.2、本条为专门针对矿井防尘的强制性条文。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 如不强制执行 将会引起煤尘爆炸,操作人员职业病等事故,将会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强制执行。第1款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AQ.1055修改.第2款、本款中所列的防尘措施可归纳为抑尘措施、降尘措施 除尘措施,个体防护措施.设计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采取适用的综合防尘措施,第5款。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除采取防尘措施外、还必须根据现行 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计完善的隔爆设施、以便将已发生的煤尘爆炸限制在最小范围内,7 3,3.本条第1款 第2款为专门针对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强制性条款,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 不强制执行将可能选择不执行,从而会引煤层自然发火事故.燃烧事故并引发瓦斯爆炸及煤尘爆炸等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燃烧将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直接影响井下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必须强制执行,第1款是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第2款是根据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AQ、1055 2008第3、6,1.2条.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7,3 4,本条为专门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强制性条文,原条文主要强调了保护层开采,本次修订根据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要求。着重强调与设计有关的部分、比如,编制专项设计 巷道布置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选择及预抽措施等,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有可能由此引起瓦斯爆炸、瓦斯突出等安全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7。3、5,本条是专门针对防治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强制性条文。本条是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要求。属强制性条文,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执行,有可能由此引起冲击地压安全事故。将会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