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井下灾害防治7。3.1。本条为针对矿井防治水的强制性条文、根据现行.煤矿防治水规定 及、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矿井水防治是矿井井下灾害防治的重点.如不强制执行将会引发突水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会带来极大影响 因此本条必须严格执行。7.3.2 本条为专门针对矿井防尘的强制性条文、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执行,将会引起煤尘爆炸,操作人员职业病等事故,将会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强制执行、第1款.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AQ。1055修改、第2款,本款中所列的防尘措施可归纳为抑尘措施 降尘措施.除尘措施,个体防护措施.设计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采取适用的综合防尘措施,第5款.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除采取防尘措施外,还必须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设计完善的隔爆设施,以便将已发生的煤尘爆炸限制在最小范围内,7.3,3,本条第1款。第2款为专门针对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强制性条款 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不强制执行将可能选择不执行,从而会引煤层自然发火事故,燃烧事故并引发瓦斯爆炸及煤尘爆炸等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燃烧将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直接影响井下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必须强制执行,第1款是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 第2款是根据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AQ,1055,2008第3,6 1。2条,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 7 3,4,本条为专门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强制性条文,原条文主要强调了保护层开采,本次修订根据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要求,着重强调与设计有关的部分.比如。编制专项设计 巷道布置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选择及预抽措施等、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有可能由此引起瓦斯爆炸 瓦斯突出等安全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 7,3 5、本条是专门针对防治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强制性条文、本条是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要求 属强制性条文,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 如不强制执行。有可能由此引起冲击地压安全事故,将会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