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井下灾害防治7、3、1,本条为针对矿井防治水的强制性条文,根据现行。煤矿防治水规定 及,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矿井水防治是矿井井下灾害防治的重点。如不强制执行将会引发突水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会带来极大影响。因此本条必须严格执行,7,3,2,本条为专门针对矿井防尘的强制性条文 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 如不强制执行,将会引起煤尘爆炸、操作人员职业病等事故、将会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必须强制执行。第1款,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AQ 1055修改,第2款。本款中所列的防尘措施可归纳为抑尘措施。降尘措施.除尘措施,个体防护措施、设计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采取适用的综合防尘措施。第5款、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除采取防尘措施外。还必须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计完善的隔爆设施,以便将已发生的煤尘爆炸限制在最小范围内,7 3,3,本条第1款,第2款为专门针对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强制性条款,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不强制执行将可能选择不执行 从而会引煤层自然发火事故,燃烧事故并引发瓦斯爆炸及煤尘爆炸等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燃烧将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直接影响井下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必须强制执行、第1款是根据现行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 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第2款是根据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 AQ、1055 2008第3。6.1,2条,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7,3 4。本条为专门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强制性条文。原条文主要强调了保护层开采,本次修订根据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相关要求,着重强调与设计有关的部分,比如,编制专项设计.巷道布置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保护层选择及预抽措施等。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有可能由此引起瓦斯爆炸 瓦斯突出等安全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7 3 5,本条是专门针对防治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强制性条文。本条是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要求.属强制性条文,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执行.有可能由此引起冲击地压安全事故 将会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