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3、井下灾害防治7.3,1、本条为针对矿井防治水的强制性条文,根据现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矿井水防治是矿井井下灾害防治的重点,如不强制执行将会引发突水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会带来极大影响,因此本条必须严格执行,7,3,2,本条为专门针对矿井防尘的强制性条文.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执行 将会引起煤尘爆炸,操作人员职业病等事故,将会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强制执行,第1款,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AQ.1055修改。第2款。本款中所列的防尘措施可归纳为抑尘措施。降尘措施、除尘措施、个体防护措施.设计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采取适用的综合防尘措施、第5款,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除采取防尘措施外、还必须根据现行 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计完善的隔爆设施.以便将已发生的煤尘爆炸限制在最小范围内.7 3。3.本条第1款 第2款为专门针对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强制性条款、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不强制执行将可能选择不执行 从而会引煤层自然发火事故。燃烧事故并引发瓦斯爆炸及煤尘爆炸等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燃烧将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直接影响井下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强制执行.第1款是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第2款是根据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 AQ 1055,2008第3、6、1,2条、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7,3.4.本条为专门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强制性条文、原条文主要强调了保护层开采,本次修订根据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要求,着重强调与设计有关的部分,比如。编制专项设计,巷道布置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选择及预抽措施等,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有可能由此引起瓦斯爆炸,瓦斯突出等安全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 7.3,5,本条是专门针对防治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强制性条文 本条是根据现行 煤矿安全规程、对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要求、属强制性条文、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执行、有可能由此引起冲击地压安全事故.将会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