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井下灾害防治7,3.1,本条为针对矿井防治水的强制性条文。根据现行,煤矿防治水规定 及、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矿井水防治是矿井井下灾害防治的重点、如不强制执行将会引发突水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会带来极大影响。因此本条必须严格执行 7.3。2、本条为专门针对矿井防尘的强制性条文 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执行。将会引起煤尘爆炸。操作人员职业病等事故.将会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强制执行 第1款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AQ,1055修改、第2款,本款中所列的防尘措施可归纳为抑尘措施。降尘措施.除尘措施 个体防护措施,设计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采取适用的综合防尘措施.第5款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除采取防尘措施外 还必须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计完善的隔爆设施.以便将已发生的煤尘爆炸限制在最小范围内,7。3 3,本条第1款,第2款为专门针对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强制性条款。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不强制执行将可能选择不执行 从而会引煤层自然发火事故。燃烧事故并引发瓦斯爆炸及煤尘爆炸等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燃烧将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直接影响井下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强制执行,第1款是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第2款是根据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AQ 1055,2008第3,6,1、2条 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7,3、4。本条为专门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强制性条文、原条文主要强调了保护层开采.本次修订根据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要求、着重强调与设计有关的部分,比如,编制专项设计,巷道布置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选择及预抽措施等.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有可能由此引起瓦斯爆炸。瓦斯突出等安全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必须严格执行 7。3。5、本条是专门针对防治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强制性条文,本条是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要求,属强制性条文、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执行。有可能由此引起冲击地压安全事故.将会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