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井下灾害防治7,3,1.本条为针对矿井防治水的强制性条文、根据现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矿井水防治是矿井井下灾害防治的重点,如不强制执行将会引发突水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会带来极大影响。因此本条必须严格执行.7。3,2.本条为专门针对矿井防尘的强制性条文、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 如不强制执行、将会引起煤尘爆炸、操作人员职业病等事故.将会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强制执行 第1款、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AQ 1055修改 第2款.本款中所列的防尘措施可归纳为抑尘措施,降尘措施。除尘措施,个体防护措施,设计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采取适用的综合防尘措施,第5款,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除采取防尘措施外。还必须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计完善的隔爆设施。以便将已发生的煤尘爆炸限制在最小范围内,7。3、3、本条第1款,第2款为专门针对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强制性条款。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不强制执行将可能选择不执行。从而会引煤层自然发火事故。燃烧事故并引发瓦斯爆炸及煤尘爆炸等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燃烧将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直接影响井下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强制执行,第1款是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 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第2款是根据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AQ。1055、2008第3 6,1,2条 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7、3,4。本条为专门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强制性条文。原条文主要强调了保护层开采.本次修订根据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要求。着重强调与设计有关的部分。比如.编制专项设计,巷道布置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选择及预抽措施等.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有可能由此引起瓦斯爆炸,瓦斯突出等安全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必须严格执行 7,3 5。本条是专门针对防治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强制性条文,本条是根据现行 煤矿安全规程、对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要求 属强制性条文.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 如不强制执行.有可能由此引起冲击地压安全事故 将会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