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7、5.1.本条根据现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修订.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 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 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 的要求.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 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 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7。5。2.本条规定了紧急避险设施的内容及设置要求、说明如下 1 分别对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的设置 设计 提出了要求、并作出了相关规定,2、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 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并且2个出入口的间距大于20m,3 对临时避难硐室的建设、提出了两种不同要求。一是采区布置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2009年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第102条的要求,且硐室隔离门应当满足气密性要求,门墙设单向排气管。硐室内应当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护时间不小于45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安设压风自救装置、二是采区没有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7。5.3。本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系统的个体防护内容及要求,矿井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min、7,5,4。本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系统的避灾路线设置及要求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7、5,5。本条规定了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并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