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地面配电12 5,1,本条为新增条文。从外部电源受电.作为全矿变配电中心的变电所称为矿井地面主变电所,12 5,2 12 5.5。基本保持原规范第11 4.2条。第11,4.3条.第11,4,5条.第11,4 9条内容.删除原规范第11、4.4条.第11.4,6条,第12。5。3条的规定 主要是为了保证矿井主变一台故障或检修时 能够确保影响人身生命和安全生产的一.二级负荷设施正常运行.不至于造成矿井发生瓦斯爆炸.矿井水淹井,井下人员得不到救援。通信指挥中断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和重大经济的损失。在保证了矿井一.二级负荷正常运行的条件下,矿井安全生产才会得到保障、因此 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2,5。6、本条为新增条文、12。5。7 对原规范第11 4,7条进行了修改 矿山企业6kV.1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的选择是具有综合性的技术问题、需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有关矿井6kV 1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选择宜依据现行国家标准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第3、0。9条规定执行。我国煤矿长期以来采用不接地和消弧线圈接地方式 已具有较成熟运行经验,矿山企业6kV.10kV系统中当单相接地故障电流不大于10A时 电缆接地电弧电流自熄灭条件较好.单相接地故障不易转变为相间短路故障。对设备的损害程度低、而当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10A时、需采取限制单相接地故障电流的措施.如采用消弧线圈接地方式。限制单台主变压器供电范围等措施,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且流经接地故障点的电流不大于10A时,故障电压 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与大地之间在故障情况下出现的电压,较低,可不切除故障回路而保持短时期运行 以提高供电连续性,因而当矿井6kV,10kV系统采用不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 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10A以内。12 5 8.基本保持原规范第11,4、1条内容,为保证高,低压配电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增加了限定同一电压的配电级数的要求,12、5。9,新增地面10、6.kV配电变压器的选择要求。12。5,10 对原规范第11、4,10条作出了修订。新增地面生产配电电气设计要求,1.地面生产系统的配电设备.宜集中设在一个或多个单独的配电室,配电室应设在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定义的非爆炸危险环境内.与筛分,破碎车间等有爆炸危险环境之间应用非燃体的实体墙隔开、且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满足上述条件时、配电室内可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2,煤矿地面生产系统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目前尚未形成标准,本条编制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052和已报批的、煤炭洗选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等有关规定 将煤矿地面生产系统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为、1区,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仓。封闭式储煤场,2区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筛分.破碎车间。20区 原煤,干煤产品煤仓、封闭式储煤场。21区 筛分.破碎车间等干煤生产加工车间,原煤和干煤产品煤仓的装、卸载口周围1m范围 22区 原煤和干煤产品煤仓的装、卸载口周围1m,4m范围 上述场所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