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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污染防治17 2 1.矿井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并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17,2。2、矿井供热应利用,矸石。电厂,瓦斯电厂等余热 自设锅炉时、应视当地煤质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采用除尘脱硫及减少其他有害气体的净化装置或措施 17 2,3。煤炭、矸石等物料在储,装,运、破碎及筛分过程中.应采取产尘较少的工艺、并应在操作区设置抑尘设施,同时应避免敞开式操作.对露天储煤场,矸石周转场。应设置洒水,喷水设施。其周围应种植树木或设置抑尘围挡设施 并应形成隔尘带、17 2.4。矿井井下排水及其他污.废、水应经处理合理利用 并应根据水质,水量 用途、通过技术。经济,环境论证确定最佳处理方法和工艺流程.17,2,5。矿井设计应提高污 废.水的重复使用率 处理后的污,废,水应用于矿井生产系统用水、多余水量宜用于场地绿化,农林灌溉.其他工业或生活杂用用水,对于水源匮乏地区或有条件的矿井。可将矿井水经深度处理后用于生活用水。17.2,6,矿井排出的矸石应作为二次资源加以综合利用、建设期的矸石宜作路基 护坡.填垫场地等方面的综合利用。生产期的掘进矸石根据矸石性质可作建材,筑路。充填沉陷区等方面的综合利用。17,2,7。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不应设永久矸石山,设置矸石周转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矸石周转场地应设置拦渣。排水,防扬尘设施,2 对于有自燃倾向的矸石周转场,应布置在工业场地和居民区常年最多风向的下风向.并应采取防燃措施、3,对于经雨水淋溶后会对水体产生污染的矸石周转场 应采取防渗、集排水和淋溶水处理措施 17.2,8。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条件不具备.且需设生活垃圾处置地时,应选择在对居民区无影响的地点、并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17 2。9 锅炉灰渣应加以利用。暂不能利用时应按其属性妥善处置 17、2 10,对矿井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设备或设施应按噪声控制原则。首先选取低噪声设备、其次通过合理布局或优化工艺布置降低噪声,或应采取隔声 消声,吸声 隔振等噪声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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